佳木斯市中心医院
医院地址:佳木斯市中山街256号
咨询电话:0454-8677120
医院邮箱:zxyybgs2011@163.com
乘车路线:乘2路、4路、13路、15路、17路到中 心医院下车即是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章程草案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佳木斯市中心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256号;东院区住所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顺德路178号;南岗院区住所是佳木斯市胜利西路86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部分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亿玖仟叁佰壹拾玖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佳木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一切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发挥区域医疗中心及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作用,创建百姓放心医院,为佳木斯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领航,为黑龙江省东部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护航。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佳木斯市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及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以佳木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委员会。
第十四条 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委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6.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二)议事规则:
1.医院党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2.医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须定期召开,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办公室(党政合一)、党群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团委)、纪检监察室。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化党建工作保障, 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制定有关纪检部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院长的产生方式为市委组织部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副处级以上市委组织部任免,副科级以上为市卫生健康委任免。
第二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执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决议,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主持制定本单位远景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要目标明确、措施到位、操作性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现代换医院建设,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并组织实施,促进本单位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委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本单位党委对行政工作的监督,定期向院党委通报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六)坚持院务公开,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管理中,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多方听取患者、职工、社会意见,改进本单位工作;
(七)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管理类内设机构机关、后勤29个。分别为:办公室、二部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团委)、纪检监察室、人事科、离退休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保卫科、总务科、房产科、器械科、科教科、图书馆、信息科、医务科、医疗质量监察科、护理部、保健科、感染监控科、质量管理科、医疗保险科、病案科、统计科、社会工作部、第一门诊部、第二门诊部、第一住院部、第二住院部。
主要职责:为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后勤服务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组织实施全员医疗、护理工作,负责医疗、护理质量管理方案具体实施与反馈工作;认真执行人事管理工作政策,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物价管理等方面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做好全院科研、教育、进修、带教工作;做好全院物资供应、设备维修,保障临床科室为患者服务。
业务类内设机构临床科室104个。分别为:体检科、消化内一科、消化内二科、腔镜诊疗科、呼吸内一科、呼吸内二科、血液内科、风湿内科、心血管内一科、心血管内二科、心血管内三科、冠心病重症监护(CCU)、肾脏内科、透析科、内分泌一科、内分泌二科、神经内一科、神经内二科、神经内三科、神经内科重症监护室(NICU)、高压氧科、老年病科、干部病房一科、干部病房二科、特需病房科、感染内科、康复科、心血管外科、胸外科、骨外一科、骨外二科、骨外三科、新医正骨科、普外一科、普外二科、普外三科、微创外科、周围血管病科、肛肠科、神经外一科、神经外重症监护室、泌尿外一科、碎石科、男性科、泌尿外二科、肿瘤内科、肿瘤外一科、肿瘤外二科、放射治疗科、妇产一科、妇产二科、烧伤整形科、小儿外科、儿内一科、儿内二科、新生儿科、眼一科、人工晶体科、眼二科、耳鼻喉一科、耳鼻喉二科、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矫形科、口腔科、痛科、ICU一科、ICU二科、麻醉一科、麻醉二科、急诊一科、急诊二科、急诊重症监护室、皮肤科、针灸科、理疗科、中医科、中医皮肤科、中西医结合科、整形美容一科、整形美容二科、疼痛科、病理科、物理诊断一科、物理诊断二科、输血科、介入治疗科、放射性一科、放射性二科、核磁诊断一科、核磁诊断二科、CT诊断一科、CT诊断二科、检验一科、检验二科、药剂一科、药剂二科、核医学科、临终关怀科、第一手术室、第二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的权利;
(二)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
(三)知情同意权:病人有权得到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和预后的相关信息;
(四)隐私权;
(五)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六)选择权:病人有权力选择疾病的治疗方案和措施;
(七)申诉权:有权向医院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合理处理的权利;
(八)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九)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二)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
(三)有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四)有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五)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六)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七)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八)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如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九)有责任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和促进健康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举报、投诉电话提出意见建议;
(二)通过患者满意度调查提出意见建议;
(三)通过聘用社会行风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医患维权办公室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对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质疑可向医患维权办公室投诉;
(二)科室接到患方投诉后,应立即调查情况,及时与患方沟通,了解患方诉求,对患方投诉问题进行解答、处理,不得推诿、搪塞;
(三)患方对科室答复不满意,根据投诉内容,将患方分别引导到相关科室处理,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得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患方。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四)患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医患双方共同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要时由医调委主持对医疗过程进行鉴定,并给出调解意见;
(五)患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且不同意到医调委调解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编人员按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五险二金。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审批标准执行。聘用人员按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文件执行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审计工作的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审计人员守则、审计范围、内容、程序进行工作。对重点审计项目要进行后续审计,促使被审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各项审计工作资料、底稿要分类归档立卷,长期保存。
第三十八条 院长或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门户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三)以每半年召开职工大会或公示公开信息方式,向职工披露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四)承担或举办的重大活动、重大事项按有关文件要求向上级指定部门报送;
(五)本单位年度质量安全、费用、效率等信息,医疗卫生服务情况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通过门户网站平台定期发布;
(六)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业章程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医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按有关要求发布。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经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行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提交医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原章程经2019年4月10日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佳木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 举办单位签章
2021年6月